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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河北 浙江:对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上海:对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标准化奖励资助政策在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市现行的《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23〕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其他重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验证点,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工作的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项目。(四)标准化活动项目:由本市标准化技术组织以外的单位承担的在本市举办的国际、国家标准化论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
  二、资金支持额度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上海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被政府采信的,支持额度不超过6万元。
修订上述标准的,支持额度不超过制定上述标准支持额度的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的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3.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承担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且影响力显著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或考核结果为“一级”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重点项目且成效突出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8万元。
  (四)承担标准化活动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河北:对主持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最高资助30万元/项

  河北省现行的《河北省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冀财规〔202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资助范围
  标准化资助资金是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各类企业或团体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或团体。
  三、资助事项
  资助事项为资助对象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且已正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
  本办法中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公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本办法中的“国家标准”是指以“GB”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药品、兽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卫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本办法中的“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并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行业标准。

  四、资助经费额度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
  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
  对于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
 

浙江: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最高补助50万元/项

  浙江省现行的《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8〕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研制,承担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工作,技术标准馆藏建设,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标准实施的推进,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等工作的专项补助。
  二、补助对象
  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三、补助额度
   (一)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的补助额度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技术指标复杂的公益类强制性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上限可放宽到1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核心内容的给予最高上限补助额度。
  (二)对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的补助额度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承担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对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三)对列入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单位的补助额度
   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10至5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技术改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以及标准化工作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四)对技术标准馆藏建设的补助额度
  技术标准馆藏建设是指扩充和完善省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现有馆藏技术标准种类和数量,达到基本涵盖我省主导产业涉及的各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动态跟踪和及时更新。经费补助额度根据馆藏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五)对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的补助额度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是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公益性研究。经费补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六)对标准实施推进的补助额度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推进是指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以及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督查。经费补助额度根据标准实施推进的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七)对标准创新奖励的补助额度
  标准创新奖励是指对将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或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单位的奖励。奖励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家;二等奖5万元/家;三等奖2万元/家。
   小注:关于标准创新奖励,浙江省已专门出台《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其中明确: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组织奖,每2年评定一次,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组织奖不设奖金。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10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30万元。
  (八)其他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浙江省质监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