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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黑龙江 吉林省:对符合标准化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内蒙古:对符合标准化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资金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市监标准规〔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过程补助类项目
  国际标准化会议,承办重大国际、国家、自治区级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照会议或活动级别,给予5-10万元补助。
  (二)成果补助类项目
  1.标准体系及标准制修订项目
  标准体系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上一年度批准发布标准的单位中,主导和参与制修订标准的“前言”中排序前两位的起草单位给予补助。主导或参与多项标准制修订,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同一个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提交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申请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1)国际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0万元。
  (2)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
  (3)行业标准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补助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促进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补助3万元。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20万元,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10万元;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时通过两个试点示范验收项目的,取其最高补助。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补助100万元。
(3)国家标准验证点、自治区标准验证点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按照建设周期分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补助30万元;承担工作组的单位,补助20万元。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补助10万元;承担工作组的单位,补助8万元。
(3)承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每年考核评估A级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补助10万元。
  4.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的年度对标达标标杆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
  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指导、组织申报,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一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领域内有多家企业获评的,补助总额共20万元。被确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入围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的企业,补助10万元。
  6.标准创新型企业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称号的企业补助5万元。
  7.标准创新贡献奖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补助10万元。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需用于标准化创新相关活动。
  (三)其他标准化项目参照类似项目予以补助。

 

黑龙江:对符合标准化奖补资金要求的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

  黑龙江省现行的《黑龙江省标准化创新发展奖补资金项目实施细则》(黑市监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奖补标准
(一)主导制定已发布的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主导制定已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样品标准),给予不超过 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主导制定已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主导制定已发布的一项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
  本细则所称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当是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或第二位的起草单位,同一标准的前两位起草单位均符合奖补条件的,原则上由第一起草单位申报。
  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
(一)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补;
(二)对获得“黑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
  对验收合格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吉林省:对符合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吉林省现行的《吉林省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
1.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主导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含外文版),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修订1项国家标准(含外文版),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修订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4.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标准成果奖励项目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2.获得“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每承担1个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承担1个省级技术标准创新试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验证点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1个省级标准验证点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3.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经省市场监管厅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3.对承担省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任务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每年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4.对牵头承办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对承办国际、国家、吉林省重大标准化活动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6.对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等活动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1.对承担标准化项目征集、论证、评审、验收、推广等技术支撑工作的单位,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对承担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的单位,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对承担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评估评价,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的单位,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对承担团体标准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对承担企业标准比对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每承办1个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7.对承担标准文献保障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8.吉林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每年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9.吉林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建设,每年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0.国家、省委和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厅确定的重点工作,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